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加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各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枣庄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组织的工程、商品及服务的采购。一般适用于一次性购买价值在5千元以上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以及全年需要购买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分散采购是指在规定限额以下,由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到经政府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的配货及服务单位进行的采购。
一般适应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下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共工程设施及改造维修工程;
(二)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房产和使用较多、规格一致的低值易耗品等;
(三)为开展公务而发生的大额、批量性消费,主要是机动车燃油、维修、保险,各类会议、接待以及其他可以利用市场竞争开展的服务;
(四)其他采购项目。
第八条政府采购的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主要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和协商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辅助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就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的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及时审核各单位拟定的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确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形式,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临时论证评标小组,具体负责对采购计划及评标工作的审核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接受商品和服务的单位与供应商共同签订。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国内外赠款、捐款及贷款获得的资金;
(四)政府规定的用于政府采购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采购开始前,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将采购资金划转到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存储后进行。采购机关、接受商品及劳务的单位对供应商按采购合同所提供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按合同款项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根据验收结果,验收小组在结算验收书上签字,作为财政部门的付款依据。
财政部门按结算验收书及采购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办理货款的支付手续,并对新增资产进行产权登记。采购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由接受商品和服务的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后,按政府采购部门审定的采购项目、供货渠道和供货价格,自行组织选购和验收,直接支付货款,并主动办理新增资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七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十八条凡不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报,擅自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属财政拨款单位的,扣减相应的财政拨款;属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给予单位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集中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市级人民政府采购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区(市)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各区(市)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