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文件
枣财字(1999)3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操作规程 通知
附件: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暂行)
为使政府采购工程规范化、程序化,使采购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示的采购项目时,应写出政府采购申请书,并填写相应的采购清单,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经过汇总后,定期提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研究审查。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章、纪律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资金情况,形成审批意见。
二、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批准的各单位采购申请等资料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经审查批准后,转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的安排办理前期准备工作;
(一)对于规定限额以下属于非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通知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到经政府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的配货及服务单位进行采购。
(二)对于规定限额以上,属于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落实采购资金来源、确定采购方式:
1、对于用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集中代管资金采购的项目,与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核对落实资金后即可进行采购;对于用采购单位其他自筹资金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开始前,将采购资金落实并转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户。
2、属于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中心会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3、属于公开竞争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中心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采购。并着手以下工作:
(1)进一步与购买单位联系,确定采购货物、工程的各项具体采购要求和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用途等,各种参数务必要求准确,由购买单位负责人对采购的品种、性能、质量、数量等需求实行责任管理,有关专业人员对参数、规格、型号的适用性实行责任制,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一览表。
(2)查找供应商(厂)家信息库,确定邀请供应商(厂)家名单。
(3)如需要进行评标,应查找专家、技术人员信息库,随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专家评标小组。
四、采购中心对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基本程序是:制定标书→公开招标→投标→议标→决标→质疑投诉→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组织验收。经由购买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专家、中标供货方组成的验收小组签字后的结算验收资料,作为结算货款的凭证转交政府采购中心。
五、政府采购中心对于采购开始前购买单位预交的采购项目自筹资金部分,应在定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金额与有关单位结算清楚。对于运用财政预算拨款及财政代管资金采购的项目,采购中心也应在定标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财政局有关科室,并附采购物品中标价格及金额清单。财政局各有关科室在收到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户。
六、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市财政局各相关科室转来的货款及有关采购付款结算凭证后,应按采购合同中有关付款的规定,办理货款的支付手续,付款后,采购中心应将付款的凭证手续,连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及供应商(厂)家开据的发票等票据资料,转给采购需求单位作为记帐依据。
七、采购需求单位,对采购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后,应主动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办理财产保险的,一并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财产保险手续。
八、监督与检查。实施政府采购的整个操作过程,要在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指导下进行。邀请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与,并接受采购需求单位、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部门的监督。
九、每次招标采购结束之后,采购中心要对采购过程及采购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编写采购工作总结报告,并建立完善的采购档案,以备查阅。
本操作规程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