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严肃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纪律,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枣庄市政府采购依法进行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评审活动会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会场,通常有下列人员组成:
(一)采购人代表;
(二)评审专家;
(三)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
(五)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主持人、记录员及相关人员;
(六)公证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在项目的整个评审活动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评审会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过程和影响评审结果。
第六条 评审会场全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审会场的秩序,禁止在评审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关闭自身携带的通讯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与外界联系;因紧急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的,应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评审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评审会场人员非评审工作需要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时,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必要时可派人随同)方可离开。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委,已进入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四)采购人代表就其采购的项目作必要的介绍和说明时,只能就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意见;
(五)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指定产品品牌或对某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六)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以个人意见暗示或诱导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
(七)采购人代表应当自觉服从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定,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采购人代表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愿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委,已进入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评审专家非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评审活动或离开评审会场;
(三)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恶意串通;
(四)评审专家依法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受外界干预并独自做出个人评审意见;
(五)评审专家在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评审专家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以个人意见暗示或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七)当评审专家对某一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八)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愿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评审会场;
(二)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
(四)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不得向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如实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七)供应商对评审专家要求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给与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 投标供应商在评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
(二)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人或者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三)对评委就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在招标采购文件范围内做出说明和解释,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影响评委评审;
(四)不得越权行使评委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
(五)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评审时间限制及其它不合理要求;
(六)提醒评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评审会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及公证人员在评审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越权行使评审委员会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
(二)不得越权对评审事项或者对某供应商或某品牌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见,以及有其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监督人员同时还应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委人员是否依法组建;
(二)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人数是否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评审过程中有关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等)是否与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四)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带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五)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审会场所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行为的人员,经监督管理人员纠正、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