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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3-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市财政局关于征集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的公告

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向全市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四)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六)认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见《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枣庄政府采购网》)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对达不到(三)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二、征集专业范围

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具体专业范围请登陆《中国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枣庄政府采购网》查阅《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2、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3、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4、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5、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二)义务

1、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4、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愿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于2011年3月20日前向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今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均可申报),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网上下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人员需重新申请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纳入省级和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人员也应于2011年3月20日前按上述条件、程序等重新申报材料。原资格有限期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

六、评审专家资格确认

市财政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月内予以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七、申报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枣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 电话:0632-3313055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